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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复性执法 “执罚经济”的极致 [原创 2007-09-08 15:21:19]  删除...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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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萧县石油公司根据协议向萧县交警大队及其四个中队供油。自今年3月起,交警大队停付加油费,萧县石油公司8月初停止对交警大队供油。很快,萧县石油公司一部空油罐车被萧县交警大队扣押,要取车需交罚金8万元。(据新京报)

  萧县交警大队当然不会承认供油和扣车之间有什么关联,而是声明“查扣违章车辆是交警大队的正常工作”。但3月下旬起交警大队停止支付加油费,萧县石油公司在8月初停止对交警大队供油,随后石油公司的空油罐车被扣,这其中的因果关系也难免会让人心存疑惑的。该县交警部门信誓旦旦地表白,是难以让社会大众信服的。实际上,萧县交警扣车的执法行为起到了“立竿见影”的效果:交警大队拖欠巨额加油费,使石油公司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在前,扣车后石油公司无奈租用私人油罐车运油,每天徒增运营成本近千元。

  萧县交警大队支付加油费的资金部分来源于罚款,交警大队李华大队长也对此毫不隐瞒,那么产生明火执仗式的执罚经济是一种必然,而一部正常行驶的空油罐车被开出“运载危险品闯禁区和无押运员”的8万元罚单,萧县交警手中的执法裁量权真是发挥到了极致。这种执法折射出许多流弊:本当体现公平正义的秉公执法变为“执罚”经济,萧县交警的作为只是再次做了印证。公权力若是与执法者自身的经济利益摆脱不了干系,彰显法律公正的天平必然失衡,这种执法作为,只会玷污执法队伍公正的形象。而萧县交警这种滥权行为,缘于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。监督是公正执法的保障,只有这种监管机制切实发挥效能,徇私枉法的执法行为才能根本遏制,败坏执法队伍形象的行为才能彻底肃清。

  对违法、违规行为的处罚,只应当作为规范人们行为以维护公共秩序的手段来运用,绝不是执法的目的所在。萧县交警这种蛮横的报复性执法,应当说是影响更为恶劣的“执罚经济”。它与公正执法的理念格格不入,更与增进社会和谐的目标背道而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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